近日,北方网《政民零距离》栏目网民“李*”留言:以绩效考核为休年假的标准是否合法合规?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回复:根据国务院《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》第二条规定,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,无其他附加条件。第四条规定,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或请病假分别达到一定天数,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,无其他扣除条件。因此,没有带薪年休假与绩效考核等挂钩的法律依据。 据《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》:职工累计工作时间已满1年不满10年,年休假5天;已满10年不满20年,年休假10天;已满20年,年休假15天。 你的年假休了吗? 编辑 | 霍然 来源 | 北方网 央视新闻 |